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3月25日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构建了新时代广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条例》以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为依据,结合广东省情实际,通过立法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框架,创新保护利用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条例》共8章49条,包括总则、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构建新时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体系
广东是岭南文化的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的发祥地、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华侨华人的重要祖籍地,全省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地域特色鲜明,蕴含着深厚的精神内涵和丰富的时代价值。截至2024年12月,全省共有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5个省级名城、24个名镇、68个名村、421个传统村落、113处历史文化街区、4542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居全国前列。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近年来,广东不断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政策体系,陆续出台《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评价标准》等政策标准文件,涵盖从资源普查、申报与认定,保护利用到数字化建档等工作全流程,切实指导地方开展保护工作。
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广东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仍然存在诸多困难、挑战和问题,主要包括全省工作不平衡不充分,对认定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不高;保护利用水平有待提高,业态同质化,活化利用容易受到客流波动影响,运营收益难以反哺保护投入;人才队伍紧缺,基层专职保护机构和人员不足;资金保障难以落实,投入力度与群众需求、保护现状和资源承载力不匹配等方面。
为更好回应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命题,破解保护利用多重难题,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2022年启动立法研究,赴多地开展立法学习调研,学习兄弟省市经验,面对面听取基层政府、村委、群众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省有关部门、21个地市人民政府以及公众的意见;开展联合会改、封闭讨论,针对有关问题、意见建议等进行了梳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文内容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修改,在多部门全力推动下出台了《条例》。
《条例》是广东出台的第一部涵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条例》出台以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为立法目的,以解决保护传承管理工作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现实问题为编制原则,不仅对《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历史文化保护内容进行了必要拓展和补充,更有利于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为广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着力构建新时代广东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法规政策体系。
厘清工作职责与程序
面对现实工作中因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晰导致的“九龙治水”问题,《条例》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强化省级政府牵头部门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将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管理体制,形成部门合力;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保护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监督管理、日常保护巡查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构建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工作体系,压实保护主体责任。
《条例》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落实《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要求,避免出现因问责追究不严肃、失责处罚不严厉导致的保护不力问题。
在工作程序方面,《条例》补齐了长期以来省级名城法规空白的短板,明确了省级名城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包括编制主体、审批程序、规划调整及规划衔接等;明确了保护对象的指定程序和退出机制;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各项工作程序。
筑牢管理监督底线
为解决城乡建设中因法规缺位、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破坏事件频发问题,《条例》创新性构建了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预保护、保护责任人、保护评估和巡查检查5项保护管理制度,涵盖从资源调查到日常巡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提升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资源,如何处理?《条例》建立了预先保护制度,明确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核查、调查评估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工作流程,明确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期限,守好“应保尽保”的底线。
在实际工作中,谁是具体的责任人?《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如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城市、县政府,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级政府;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责任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
城市更新改造中,如何进行历史文化保护?《条例》建立了调查评估制度,县级政府开展城市更新改造前,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未完成评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历史环境要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逾期不改的单位受处最高5万元罚款,个人受处最高1万元罚款,确保有价值的老房子、老街区不被误拆毁。
如何定期掌握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条例》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定期评估要求,明确市、县要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省要定期对市县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评估。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建立从评估中发现问题、反馈整改的常态化制度。
如何做好保护对象的常态化保护?《条例》规定市、县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规定地级以上市、县级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的巡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的隐患。
统筹保护与民生改善
为解决广东省大量侨房因所有权不明确、无法与产权人取得联系等原因无法维护修缮的现实问题,《条例》规定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等特定情况下,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规定代为办理维护和修缮的审批手续,为传统建筑的修缮、保护、利用提供了路径。
原住民与其居住的名城名镇名村等物质载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留下原住民,才是真正留住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之根。在城乡建设中,既要让原住民“留下来”,也要让他们“留得住”,《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活态传承利用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强制性搬迁居民。同时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其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开展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
为满足居民对房屋改建翻建的需求,《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现行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建筑间距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依法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为老房子改建翻建提供出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要补齐保护对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推动历史文化和现代生产生活融合。
在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筹措方面,除了产权人应当投入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为居民日常维护和修缮提供资金支持。
赋能遗产保护利用
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对于提升文化旅游产业影响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价值,在推进“百千万工程”、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做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充分活化利用好广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更好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全力推动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条例》平衡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保护与民生、整体保护与单体保护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单设传承利用章节,分类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要求。
在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方面,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特色产业,推动适度开展文化旅游以及与传统文化保护传承相协调的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经营活动。
在街区地段保护利用方面,《条例》鼓励配套建设或者利用既有建筑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扶持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培育文化创意等产业,引导产业业态升级。
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同时鼓励延续历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等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遗产的保护利用离不开社会多方合力,依托广东充沛的市场活力,《条例》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捐赠、设立基金会、成立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技术服务、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传承工作,凝聚名城保护合力。要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办保护宣传栏目,制作相关普及节目,播放相关公益性广告,营造多方参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社会氛围。
遗产的保护利用还离不开专业的技术支撑团队和数字化的管理手段。《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历史建筑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并动态更新,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托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促进全省信息互动和数据共享,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为推动广东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